统编版中外历史纲要上册《辽宋夏金元的经济与社会》PPT精品教学课件,共15页。
婢女意外身亡案——奴婢法律之“变”
宋仁宗至和元年(1054年),开封府接到报案:宰相陈执中家中婢女迎儿离奇死去,死因可疑。开封府知府蔡襄不敢怠慢,赶紧派法医前往检验。(整理自《续资治通鉴长编》)
唐朝法律将奴婢、部曲列为贱口,“奴婢***,律比畜产”,奴婢只是主家的私人财产,跟牛马猪羊没什么区别。主人可以将奴婢牵到市场卖掉,也有权对奴婢进行惩罚,即使不小心打死,也不用付法律责任。
——吴钩《知宋》
北宋前期,法律确实有这样的规定:主人对于奴婢拥有惩罚权,如果主人对犯有过错的奴婢施加责罚而致其意外死亡,可免于追究刑事责任,见《宋刑统·斗讼律》“主杀部曲奴婢”条:“其有愆犯决罚致死及过失杀者,格勿论”。
——吴钩《知宋》
土地拆迁纠纷案——土地法律之“变”
宋哲宗绍圣年间,向太后的娘家向氏想在自家祖坟上修建一间慈云寺。户部尚书蔡京欲巴结皇亲,便圈了一大块地给向氏,要求“四邻田庐”赶快拆迁,将地让给向氏建寺。被拆迁的人家不服,到开封府告状。开封法官范正平(范仲淹之孙)作出判决:“所拓(拆迁)皆民业,不可夺。”被拆迁户还不满意,又“挞鼓上诉”告到登闻鼓院,最后蔡京“坐罚金二十斤”。——吴钩《宋:现代的拂晓时辰》
土地从唐初的国有制变为以土地私有制为主
均田制崩溃,官府不再拥有大量土地
宋朝的土地法——租佃关系之“变”
法律上相对平等,是租地或雇佣关系;
农民对土地的人身依附关系减弱,人口流动性加强
刘保衡房产纠纷案——政府干预之“变”
办理法律手续,订立合同
政府适当的放松了对社会的控制,对于土地交易等官府的限制也比前代更为松弛
宋朝政治之“变”
结束分裂,巩固统一,加强中央集权,促进了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。
宋朝农业之“变”
农作物产量提高,农产品商品化程度提高,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
宋朝商业之“变”
商品经济的发展,商业交易繁华,国家财政收入大幅提高
宋朝文化之“变”
北宋实行崇文抑武的方针
大力提倡文治,扩大科举规模,抬高文官和士人的地位,促进了理学儒家思想的发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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